搜索
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拥有中国和美国多项专利
b

南通市葡萄糖胺公平贸易工作站

Your location:
首页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二十四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12
  • 访问量:5

【概要描述】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二十四

【概要描述】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2-12
  • 访问量:5
详情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丨相关新闻

标题:

联系我们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8号段家坝商务楼6楼

传         真:+86-513-85513976

邮  箱:admin@ntmeheco.com

客户反馈

留言应用名称:
客户留言
描述:
wander

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苏ICP备2021047918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通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