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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四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四十三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2-20
  • 访问量:5

【概要描述】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四十三

【概要描述】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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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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