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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六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六十四

  • 分类:政策法规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5-13
  • 访问量:3

【概要描述】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六十四

【概要描述】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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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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