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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答: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与意大利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相同,如赴德参展,是否会与意大利公司产生冲突?

知识产权问答: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与意大利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相同,如赴德参展,是否会与意大利公司产生冲突?

  • 分类:案件应对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5-02-12
  • 访问量:4

【概要描述】

知识产权问答: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与意大利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相同,如赴德参展,是否会与意大利公司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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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司在德国申请注册了某商标,主要产品是笔。经了解,意大利一家公司在早期也申请注册该商标,通过马德里指定德国和欧盟,主要产品是纸品。请问针对此情况,我方和意大利公司都申请了某商标,商标相同,均为16类,但具体产品不同。如赴德参展,是否会与意大利公司产生冲突?
 

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中国、德国和意大利均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因某种原因在原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或基础国申请最后未被注册,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国家也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商品类别)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已满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国际注册就不再受基础国家注册的影响。所以意大利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其本国的效力会影响其国际注册的效力。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商标而言,优先权是指,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又向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他成员国应当视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即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须向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
故青岛公司在德国注册的商标与意大利公司注册的商标应根据上述国际协议的相关条款确定国际注册效力与优先权。
此外,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是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商品之间的功能、用途具有辅助性或互补性,容易被人误认为相关联商品或系列商品,也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笔和纸这两种商品的功能具有互补性,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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