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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应对
争端解决 |在涉外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对中方较为有利? 2024-09-24 09:31:30
提问:我公司与一韩国客户签订涉外买卖合同,在约定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条款时,客户不同意约定以中国法律为合同管辖法律,若出于公平和保护中方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如何在该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允许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如果国际贸易合同中没有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那么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因此,对中国企业最有利的方式就是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您的客户对此持反对意见,建议您再与客户进行充分协商,尽量争取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客户还是不同意,那也不建议约定适用外国法,不约定适用法律则在发生争议时会由法院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此外,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申请仲裁。仲裁条款示例: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例) 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北京(示例)  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开展相关业务前建议咨询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来源:贸法通
美国对甘氨酸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4-09-14 09:11:51
2024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印度、日本和泰国的甘氨酸(Glycin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印度涉案产品以13.6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日本涉案产品以86.22%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将会导致泰国涉案产品以227.1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2024年9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甘氨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03%—15.1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将导致印度涉案产品的补贴以144.01%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印度、泰国和中国的甘氨酸发起反补贴调查,同时对进口自印度、泰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19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甘氨酸作出反补贴终裁、对进口自日本和印度的甘氨酸作出反倾销终裁。2019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泰国的甘氨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及反补贴否定性终裁,并于2019年8月21日对进口自泰国的甘氨酸终止反补贴调查。2024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印度、日本和泰国的甘氨酸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甘氨酸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
印度决定继续对华莠去津征收反补贴税 2024-09-12 09:13:29
2024年9月1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5/2024-Customs(CV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1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Atrazine Technical)作出的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响水中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iangshui Zhongshan Biotechnology Co., Ltd.)的反补贴税为CIF9.28%,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反补贴税为CIF11.94%。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8089199、38089390和38089990。该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18年8月2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启动反补贴调查。2019年8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9年9月17日,印度财政部发布第3/2019-Customs(CVD) 号通报,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CIF9.52%的反补贴税,有效期为5年。 2023年12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Meghmani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发起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8089199、38089390、38089110以及38089990。案件补贴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至2020年、2020年至2021年、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以及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4年6月14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印度对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反倾销案作出反吸收终裁 2024-09-02 09:20:57
2024年8月28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 having an intrinsic viscosity of 0.72 decilitres per gram or higher,简称PET树脂)反倾销案作出反吸收肯定性终裁,建议将中国生产商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Wankai New Materials Co., Ltd.)的反倾销税由15.54美元/公吨调整为40.41美元/公吨,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反倾销税保持不变(详见附表)。措施有效期同现行反倾销措施期限。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76190和39076990。 2019年10月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VL Dhunseri Petrochem Industries Private Limited 和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12月2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21年3月27日,印度财政部发布第18/202 1-Customs (ADD) 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15.54美元/公吨,其他中国出口商为60.92~200.66美元/公吨。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26日。 2024年3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IVL Dhunseri Petrochem Industries Private Limited和Reliance Industries Limited 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特性粘度≥0.72分升/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反倾销案发起反吸收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39076110、39076190、39076930以及390769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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