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美国的经济优先权委员会(2001年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即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ational)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福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要求制定了全球第一种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从当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SA8000已成为发达国家“蓝色壁垒”的主要形式。
近十几年来,随着关税和一般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削弱,“蓝色壁垒”越来越多地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有利工具,其在运用中有以下特点。
(1)名义上合法。“蓝色壁垒”及其核心表现——“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名义上都以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为目的,主要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福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些要求,具有合理的成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主张在国际投资与贸易协定中忽略各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上的差异,制定统一的蓝色条款,从而为发达国家建立贸易壁垒创造了条件。
(2)形式上隐蔽。“蓝色壁垒”在应用中,发达国家往往凭借一系列国际公约对进口商施加压力,对违背SA8000标准的企业及其产品采取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等强制性贸易措施,在执行中,往往利用民间力量、公众舆论,以反“社会倾销”为借口,强制推行,因此具有形式上的隐蔽性。
(3)实质上具有歧视性。发达国家一直主张各国应该采用相同标准的蓝色条款,来保障各国工人的权利,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表面上看起来一视同仁,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明显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悬殊,实际上受“蓝色条款”影响的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4)波及范围更广泛。“蓝色壁垒”主要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是发展中国家运用其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加入国际经济循环的主要领域,因此波及的范围比传统非关税壁垒更广泛,将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业、国际收支产生不利影响。
(5)影响更久远。发达国家实施“蓝色壁垒”,往往借口反“社会倾销”,因此受制裁的企业或国家不仅产品出口受影响,同时,还会被塑造成忽视劳工权益、缺乏社会责任的形象,其品牌和国际声望都会受到误导,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消极的影响。
理论上讲,SA8000等“蓝色条款”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企业发展的社会期待,它超越了“企业以获取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观念,强调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当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极力推广“蓝色条款”通常是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达到贸易保护主义者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以保护其国内市场的目的。
蓝色壁垒的产生与发展
蓝色壁垒产生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关系失衡后的一种调整。
在这一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把社会责任标准同其对发展中国家事实的普遍优惠制度挂钩。同时,一些国家,一种以社会责任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新的贸易壁垒即以SA8000标准为核心的蓝色壁垒逐渐建立起来。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堡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和规范。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在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起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
蓝色贸易壁垒就是其中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壁垒又称“劳动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蓝色贸易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
蓝色壁垒的含义
蓝色壁垒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蓝色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
目前,蓝色壁垒的核心是SA8000标准。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于1997年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它包括核心劳工标准(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自由权、歧视、惩戒性措施等内容)、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SA8000标准强调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保护劳工人权的社会责任。因此,被称为“社会责任标准”。
加拿大发布《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
近日,加拿大发布《食品药品法规》修正提案(1475-良好生产规范),就药物活性成分的修订于12月13日前向公众征求意见。
本法规修正提案将扩展《食品药品法规》中规定的药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使其适用于所有的药物的活性成分(AI);扩展《食品药品法规》中规定的药品企业许可证(EL),要求使其适用于所有的药物活性成分(AI)制造商、包装商/贴标签商、测试商和进口商,并且创建新的记录保存要求,促进活性成分(AI)从原生产商到剂型药品生产商的可追溯性。
根据拟修订的规章要求,除非药物的生产制造行为符合GMP要求,否则任何制造、包装/张贴标签、检测或储存药物的人都不允许销售该种药物。成品药剂制造商将被要求只在其药物中使用符合GMP要求的活性成分。此外,除非该药物符合GMP,否则有识别号的分销商或成品药剂进口商将被禁止销售该种药物。为了提高可追溯性,每种药物活性成分的制造商、包装者/贴标签者、分销商、批发商和进口商都被要求在标签或其他药物附随说明上列明,内容包括:受监管方名称、具体联系方式和许可号(如适用);是制造、包装/标记、分销、批发或进口中哪一方;操作日期;药物有效期或再测试;药品批号。
加拿大卫生部表示将GMP要求扩展到所有药物活性成分将使加拿大的监管与国际上其他国家达到一致,允许该国建立与其他工业化国家关于活性成分的等效监管,尤其是那些与加拿大有互相认可协议的国家。在评估加拿大境外制造的活性成分的安全性时,加拿大卫生部就能利用可信任国际伙伴的GMP检测。
加拿大卫生部进一步指出,拟议的修正案将于注册当日的6个月后生效。加拿大政府相信6个月的延期将给所有受监管方提供足够的时间调整适应新的要求。此外,监管修正案生效当天,没有许可证的企业仍然被允许继续进行活性药物成分的制造、包装/标记、进口测试,只要他们在3个月内提交许可申请。
药品中活性成分(AI)的质量对该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劣质的生产和污染与负面的健康结果,包括过去几十年里的死亡、许多事故相关。在全球范围内,由于AI和剂型药品的生产已经越来越多的外包给发展中国家,所以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活性成分的质量。
对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要深入学习《食品药品法规》关于药物活性成分的修订案内容,并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药物生产、标签说明;利用6个月的缓冲期对药物生产及说明等进行调整,如有困难,可在生效后3个月内提交许可的申请,利用该政策进行合理延期;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协议前做好充分沟通,并约定未尽告知义务的风险承担,做好合同评审工作;积极开发新兴市场,如中东、拉美等国家和地区,增加产品出口区域。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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