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体操作流程需根据拟出口货物类型来确定:若拟出口的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军品或其他与国家安全、防扩散义务相关的管制物项,则需依法申请出口许可;并按要求提交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证明,办理海关放行,并不因相对方的“涉美军工”身份而当然仅需备案。
2. 我国对进口商/最终用户设有管控名单制度,未被列入者不禁止交易;被列入者原则上不得交易,特殊情形需逐案申请。若将来对方被纳入名单,交易将受限或中止。若贵公司对拟出口货物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受控不确定,建议在签约前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发起合规咨询。
3. 主管部门与流程要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出口管制管理及两用物项相关口径事宜,军品主管部门负责军品专营相关工作,海关负责凭相关凭证放行货物,若涉及技术出口,还需按规定办理技术许可与合同登记 / 备案手续。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