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合规案例:签订合同的客户与美国军工有合作是否要向相关部门备案?

时间:2026-03-23 10:10:45 浏览:
案例提问:
我司是一家AI镜片企业,合同相对方是一家为美国军工提供服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在管控名单内,请问是否要向相关部门备案?或者出口需要做哪些额外的工作或者流程吗?
 
回答:

1. 具体操作流程需根据拟出口货物类型来确定:若拟出口的货物属于两用物项、军品或其他与国家安全、防扩散义务相关的管制物项,则需依法申请出口许可;并按要求提交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证明,办理海关放行,并不因相对方的“涉美军工”身份而当然仅需备案。

2. 我国对进口商/最终用户设有管控名单制度,未被列入者不禁止交易;被列入者原则上不得交易,特殊情形需逐案申请。若将来对方被纳入名单,交易将受限或中止。若贵公司对拟出口货物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受控不确定,建议在签约前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发起合规咨询。

3. 主管部门与流程要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出口管制管理及两用物项相关口径事宜,军品主管部门负责军品专营相关工作,海关负责凭相关凭证放行货物,若涉及技术出口,还需按规定办理技术许可与合同登记 / 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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