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5-07-17 10:02:28 浏览:

在专利侵权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一般可根据不同的情形提起不侵权抗辩、先用权抗辩或现有技术/设计抗辩。不侵权抗辩:根据前文已经阐述的专利侵权判断方法,如果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人主张保护的专利范围内,即可提起不侵权抗辩。先用权抗辩:若在专利申请日前被诉侵权人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如何证明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准备,需要企业留存研发记录、设备采购合同、试产样品等证据。而且该些证据的产生时间一定要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且该些证据的产生时间不可被篡改。例如:通过第三方电子邮件发送,存储在网盘中,发布在各类网络平台中或使用了类似“时间戳”的方式进行过存证。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未将“制造准备”作为先用权抗辩的要件,而是要求在先使用人应已将发明投入商业使用一年以上。而中国、德国和日本则将“制造准备”作为先用权抗辩的要件之一。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或设计,可直接主张不侵权。需提供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证据(如专利文献、论文、买家评论中的照片、产品交易快照、各大网络平台的公开信息,例如:Tiktok、Instagram、Facebook、Youtube和Niconico等),并证明被诉方案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方案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与先用权抗辩不同的是,先用权抗辩要求在专利申请人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准备的主体是被诉侵权人,而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并不需要证据的主体是被诉侵权人,任何人公开的现有技术/设计都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证据。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法院明确指出,与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较为近似的陷阱抗辩(Ensnarement Defense)仅仅针对的是等同侵权的情形。在美国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可利用该些现有技术/设计证据对专利权人主张保护的专利有效性提起挑战。
案 例

某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德国遭遇专利侵权诉讼,该德国企业据以一发明专利对该跨境电商企业生产并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电子玩具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中国律师及专利代理师检索发现,该德国企业在Tiktok发布的一段视频完整地公开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该视频的创作者为了更好地解释该电子玩具产品,甚至将产品的爆炸图,运行原理都通过动画的形式予以了演示。更为重要的是,该视频的发布日期要远早于该德国企业在诉讼中主张保护的发明专利申请日。该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对该视频采取了相应的证据保存措施,并且将该证据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专利权人,并表明了希望专利权人撤诉的愿望。不久后,该案以双方和解撤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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