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公司与一韩国客户签订涉外买卖合同,在约定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条款时,客户不同意约定以中国法律为合同管辖法律,若出于公平和保护中方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如何在该涉外合同中约定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构?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允许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如果国际贸易合同中没有关于法律适用条款的约定,那么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因此,对中国企业最有利的方式就是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您的客户对此持反对意见,建议您再与客户进行充分协商,尽量争取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如果客户还是不同意,那也不建议约定适用外国法,不约定适用法律则在发生争议时会由法院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此外,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申请仲裁。仲裁条款示例: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示例)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示例)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开展相关业务前建议咨询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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