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产地协议》规定,“尽管贸易政策的措施或手段可能与原产地规则有联系,但各方不应将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寻求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作为确定原产地国的先决条件”。尽管如此,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规则不断冲击WTO所确立的多边贸易规则的情形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把“原产地规则”念歪的情况下,如何主动地适应原产地规则的变化、如何将原产地规则为我所用、如何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确保主导原产地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成为中国政府适应新的贸易环境、中国企业增强竞争力不能不做好的一门“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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