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III第6(a)项原本订明,铅作为钢材中的合金元素可获豁免,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止。新指令延长这项豁免措施,并订明“作切削用途的合金钢及镀锌钢,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35%”以及“作切削用途的合金钢,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35%,而批量热浸镀锌钢部件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2%”。
附件III第6(a)项原本订明,铅作为钢材中的合金元素可获豁免,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止。新指令延长这项豁免措施,并订明“作切削用途的合金钢及镀锌钢,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35%”以及“作切削用途的合金钢,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35%,而批量热浸镀锌钢部件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