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III第6(b)项原本订明,铝合金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止。新指令延长这项豁免措施,并订明“铝合金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若铝合金是以含铅的回收废铝制成,其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以及“作切削用途的铝合金,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
附件III第6(b)项原本订明,铝合金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截至2016年7月21日为止。新指令延长这项豁免措施,并订明“铝合金的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若铝合金是以含铅的回收废铝制成,其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以及“作切削用途的铝合金,铅含量以重量计可达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