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证据开示方式之二

时间:2019-05-30 20:44:22 浏览:

(二)提供文件

调查启动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被请求方出示或者允许请求方或其代理人检查并复制任何指定的文件(包括书面记录、图画、图表、表格、相片以及其他包含信息的文件),或者检查并复制、测试、或者采样任何被请求方所拥有、保管或控制的实物”。此类请求应当列明要检查的事项、合理描述每一事项,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被请求方应到在请求送达10日内作出答复,列明允许的检查和相关的行为,如果反对该请求,应当写明反对的理由。出示待检查文件的一方应按照文件在日常业务中保存的顺序提供,否则行政法官可能要求重新提交文件。

联系我们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8号段家坝商务楼6楼
电 话:+86-513-85521677 +86-513-85527464
w e b:www.ntmeheco.com
传 真:+86-513-85513976
邮  箱:dmin@ntmeheco.com
客户反馈
  • wander
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苏ICP备2021047918号 这是描述信息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