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证据开示之三

时间:2019-06-06 20:45:54 浏览:

(三)现场检查

为了检查、测量、勘测、拍照、测试或者取样相关财产或者任何指定的物品或者运营状况,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允许其进入对方当事人所拥有或控制的土地或者其他财产,进入现场检查的请求应当列明要检查的事项,并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现场检查的答复,如果反对该请求,应当写明反对的理由。如果被请求方拒绝,请求方可以向行政法官提交动议,强迫被请求方允许其进入现场检查,而被请求方可以以检车成本过高、扰乱日常运营、与调查事实无关以及无法取得与调查相关的证据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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