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证据开示之七

时间:2019-06-18 20:50:04 浏览:

(七)传票

一方当事人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第三方开示相关信息。对于美国境内的第三人,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ITC采用传票(Subpoena)的方式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信息,被请求人通常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被请求人不配合,ITC可以请求联邦地区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ITC的传票对于美国境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ITC很难要求美国境外的第三人配合开示程序,除非相关信息由其位于美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掌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子公司或其母公司,该子公司或母公司掌握的资料视为该方当事人掌控的材料而应予以公开,不论该子公司或母公司位于何处。该规则解决了ITC的传票无法延伸到美国境外第三人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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