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证据开示之八

时间:2019-06-27 20:52:30 浏览:

八)电子取证

除非受拒证特权的保护,任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与调查有关的文件都有可能落入337调查开示的范围之内,如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记录、电脑硬盘上储存的数据、数据库及网页等电子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得知其被列为337调查的被申请人之后,其不得对与调查有关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一旦被发现,行政法官和ITC将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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