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书的同时还可提交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制止令和/或排除令。申请人通常应当在提交申请书时一并提交获得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书之后至337调查正式立案之前向ITC提起获得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在337调查正式立案之后,申请人不得再提起要求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立案后,申请人不得增加请求的临时救济措施的范围。ITC通常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急救动议。被申请人通常应在收到临时救济措施动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0日。
ITC在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1、申请人在调查中胜诉的可能性;2、如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3、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对于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行政法官通常在不迟于立案后70日内(疑难案件120日内)裁定。对于行政法官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初裁,ITC的答复应在立案后90日内(疑难案件150日内)完成。
由于337调查程序的快速推进以及严格的标准,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请求法院颁布诉前禁令不同,在337调查中的申请人通常不提交获得临时救济的动议。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