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所规定的、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一种待遇。又称无歧视待遇。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称最惠国,在国际贸易条约中这项规定称最惠国条款。最惠国待遇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规定。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逐渐扩展到有关的其他方面,如进出口限额、航运、港口使用、转口、仓储、海关规章、许可证发放手续等等。在有特殊约定时,还适用于居住权、投资权、营业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注册权、移民权、过境权、铁路运输、公民法律地位等。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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