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国际贸易相关法律问题之六

时间:2020-03-10 20:40:17 浏览:

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构成PHEIC后,强调不赞成甚至反对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此种情况下,如其他国家违背WHO建议对中国发布旅行或贸易禁令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或采取管制措施,导致国外商事主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国是否可以认定该等行为构成不可抗力?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已构成PHEIC后,其提出的建议仅能供各国参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仍可根据其内国法或疫情需要,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任何管制措施的采取对本国或他国造成的影响都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不是出于必要,一国不会轻易采取限制旅行或贸易的管制措施。商事主体所在国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合同无法暂时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该等行为仍是商事主体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因此,该等行为若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认定为不可抗力。通常不应仅因为违反了WHO的建议就不予认定,当然,具体情形通常比较复杂,需结合商事主体所在国受影响的程度进行分析。

来源:中国律师网

联系我们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8号段家坝商务楼6楼
电 话:+86-513-85521677 +86-513-85527464
w e b:www.ntmeheco.com
传 真:+86-513-85513976
邮  箱:dmin@ntmeheco.com
客户反馈
  • wander
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苏ICP备2021047918号 这是描述信息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