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进出口的履约障碍及法律风险管理之一

时间:2020-04-28 21:05:34 浏览:

世界卫生组织在2020年2月28日将新冠肺炎疫情全球风险级别由此前的“高”上调为“非常高”。当冠状病毒全球肆虐,逾90个国家或地区相继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部分国家或地区还采取了“封国”“封城”的措施。国际商界对于商业合同的履约障碍感同身受:停工停产的窘境,交通管制,迟延的交付,取消的订单。

新冠状病毒疫情对交易各方的合同履行造成种种障碍,法律或合同给了合同主体怎样的责免机会?在管理履约障碍带来的法律风险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在今天全球抗疫的背景下,我们更有必要从国际视角进行探索。不可抗力不是履约问题的万全解药,亦非绝对的履约不能的抗辩。我们还得从有关的准据法,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的事实,来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拟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ationalSaleofGoods(1980),下文称CISG或本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ofInte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以下称《通则》)说起,主要结合美国、德国和中国合同法等国内法及其判例,介绍梳理其中合同履行障碍的相关规定,并对企业进出口的合同履行障碍法律风险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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