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在大陆法系有其存在。如在德国BürgerlichesGesetzbuch(BGB)第313节中,规定了德国长期奉行的“破坏合同基础“法则,从而在情况发生根本变化,如果不变更合同方义务就会使合同执行变得不公平时,允许对合同一方进行救济。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则中提到的”根本的情势变化“与普通法中免责涉及的合同订立的”基本假设“(basicassumption)有相似之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们可以发现此规定与英美法系的履行不可能或合同受阻亦有相近之处。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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