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合同法律后果的重大修订: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于上述内容的调整,不可谓不重大。被法律人倒背如流,熟练引用二十余载的法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今连带责任保证被修订为一般责任保证。修改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理念变迁。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责任,按说应当由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才行。但在以债权人利益为大的理念盛行的年代,作为促进债权实现的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一样,事先便被打上深深的不诚信烙印,甚至被视作不还钱嫌疑人,对于法律的规定,常常只能回之于顺从。于是那条被我们熟练引用的规则,被我们司空见惯,终而成为理所应当。《民法典》看似重大的变化,实际上只是在回归,向理性的回归,向规则的回归,向权利义务衡平的回归。况且法条并没有堵塞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路径,只要你约定即可。它就在那里,等待你的点击。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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