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担保问题的新亮点之九

时间:2020-07-16 21:39:52 浏览:

6、多数人保证制度的拓展

《担保法司法解释》二十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多数人保证,对于没有约定各保证人内部保证份额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要求大家均担。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对此问题的修正,体现在第六百九十九条和七百条。该两条规定明确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现实中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都涉及保证人之间内部责任的分担问题,即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均可能分别存在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的内部责任,究竟如何承担,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描述,一方面仅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的连带共同保证,以及一般责任保证情形下的按份共同保证;另一方面规定了连带共同保证情形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的表述方式,一方面既区分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保证关系,也理清了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逻辑更清晰,概念更周延;另一方面取消了法律强制规定保证人内部追偿的权利,将这一权利交给当事人自己约定。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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