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抵押权追及力行使的限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很多理念都在发生着巨大的转变。按照过去的传统观念,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增信手段的有力保证,它的事后救济性功能在很大程度决定着交易的成败,一直被债权人所看好。而抵押权人的追及力更是被视为抵押权利稳定实现的定海神针。然而一味地追求对债权人的偏袒式保护,一方面增加了交易安全的识别难度,也使得交易的安全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于是市场交易的规则试图在交易中寻求安全的平衡,法律作为市场的晴雨表,它的理念也随着市场的成熟逐渐的发生转变。本次《民法典》扩大了对善意买受人,即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加大了对抵押权人行使追及力的限制,将不得追及的范围由动产的浮动抵押,扩大到动产抵押,这表明《民法典》生效后,抵押权人有权行使追及力的权利范围进一步缩小,这也是为了鼓励交易,对抵押权人保护日渐式微的法律理念的具体体现。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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