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抵押财产的处分
与《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对于抵押财产转让的态度,几乎是翻转式的。理由同样是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流通,使物尽其用。所以此处的变化应当格外引起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民法典》不再需要这么严苛的条件,仅需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即可;这时候或许有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征求抵押权人的同意,难道前面辛苦所做的抵押都不管用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法典给出的答案是如果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财产转让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条的意思非常明确,实现抵押权的难度变大了,需要有效证明转让行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能保障抵押权利的实现。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毕竟是民事法律,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禁止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则抵押人不得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前提下,转让抵押物。
来源:中国律师网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