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购买价款的超级优先权
本次《民法典》有关“购买价款的超级优先权”非常惹人注目。它在我们传统的抵押权之上,设立了一个超级优先权,既然是超级的,自然比传统的抵押权优先。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超级优先权的本质仍然是抵押权,只不过被担保的主债权被限定在购买抵押物的价款之范围。除此之外,其他被担保的主债权不能享此殊荣。
第二、行使超级优先权的主体是销售抵押物的出卖人。法条明确,如果出卖人在出卖物交付买受人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出卖物的买受人即使在此时间之前,又将该买受物抵押或质押给其他人的,出卖人对购买价款这一债权享有超越其他第三方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然而出卖人享有的超级优先权并非没有限制,如果出卖人未在这一时间设定抵押权,则不享有这一超级优先权。
第三、当然,作为法定优先权的留置权,《民法典》仍然情有独钟,购买价款的超级优先权并不能凌驾于留置权之上。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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