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体登记机构被删,为统一登记预留空间。
《物权法》对质权的登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标的,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多头登记不仅被法学界诟病已久,也长时间的困扰着法律实践中的人们。《物权法》修改时,已针对抵押部分进行了调整,但质权的多头登记规定仍然存在。为统一立法,本次《民法典》对此内容予以删除。但删除并不意味制度上的废除,而是为未来从制度上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预留立法的空间。
来源:中国律师网
4、具体登记机构被删,为统一登记预留空间。
《物权法》对质权的登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标的,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多头登记不仅被法学界诟病已久,也长时间的困扰着法律实践中的人们。《物权法》修改时,已针对抵押部分进行了调整,但质权的多头登记规定仍然存在。为统一立法,本次《民法典》对此内容予以删除。但删除并不意味制度上的废除,而是为未来从制度上设置统一的登记机关预留立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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