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之二十七

时间:2020-12-17 18:25:35 浏览: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来源:商务部网站

联系我们
地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78号段家坝商务楼6楼
电 话:+86-513-85521677 +86-513-85527464
w e b:www.ntmeheco.com
传 真:+86-513-85513976
邮  箱:dmin@ntmeheco.com
客户反馈
  • wander
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苏ICP备2021047918号 这是描述信息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