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之二十九

时间:2021-01-07 18:27:01 浏览: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价格承诺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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