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对进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查,并在实施前21天公布。
来源:商务部网站
第十三条对进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查,并在实施前21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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