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居,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一)申请人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状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来源:商务部网站
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居,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一)申请人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状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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