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来源:商务部网站
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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