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之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的10月31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