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配额证明,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出口配额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配额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