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相关法律牵制竞争对手
如今,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早已不是新鲜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件数量高达17起,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涉案领域既有农用运输车、电动车等传统制造业,又有闪存产品、药品、大规模半导体集成电路等高科技产业。美国“337调查”动辄上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不仅让国内企业面临高额的赔偿压力,甚至可能将部分企业逼到生死的边缘。
“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内企业在面对美国‘337调查’时总是‘胜少负多’,出现这一局面一方面与国内企业不熟悉相关国际游戏规则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应对‘337调查’需要高昂的费用有关。”梅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企业在应诉技巧上应该学会“声东击西”。“ 所谓‘声东击西’指的就是要利用中国的法律向国外对手施加竞争压力,在华为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案中,华为公司处理得就十分漂亮。”梅雷告诉记者,华为公司曾于2012年以滥用市场地位、涉嫌垄断为由将IDC公司告上法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IDC构成垄断,并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该案涉及到歧视性价格、捆绑销售等,同时中国国家发改委也介入进行调查,最终华为公司与IDC达成全球和解。正是华为公司主动利用中国法律向国外对手“发难”,给对手制造压力,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而这一结果为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扫除了一道障碍。
此外,梅雷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其中以中国国家发改委调查高通案最为典型。“全球专利许可模式一般采取打包许可,专利组合中通常包括美国专利、欧洲专利、中国专利等。如果中国的法院认为高通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那么也将影响到其打包组合中的美国专利。因为一旦美国法律认定了高通公司的打包专利中出现‘专利滥用’行为,就会造成所有专利的不可实施,就无法用来诉讼。在美国严格的法律解释下,在一个专利组合中一旦出现一个‘专利滥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造成整个专利组合的所有专利都不可实施。”梅雷表示,中国的反垄断判决是否最终会对美国专利法产生影响还没有定论。但是这种可能性一旦产生,就会对境外企业产生威慑力,对方就不敢冒然去挑战国内公司的商业模式,达成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国内企业手中掌握的筹码越多,对自己就越有利。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