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之十六

时间:2022-03-02 08:38:30 浏览: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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