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之十七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