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之十九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