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之三十四第1-3款

时间:2022-12-20 08:55:10 浏览: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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