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卫生部将产品有效性方面的证据划分为五类:
(1) 通过设计良好的随机对照临床实验的META分析(Meta-analysis),或至少设计良好的随机试验(建议多中心临床试验)而得出的结论;
(2) 通过其他类型的临床试验而得出的结论;
(3) 完整的描述或观察研究,例如对比研究或个案分析等;
(4) 公开发表的同行述评文章、以往产品上市经历、专家委员会报告或其它具有声誉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得出的结论等
(5) 传统使用的有关证据。
加拿大卫生部将产品有效性方面的证据划分为五类:
(1) 通过设计良好的随机对照临床实验的META分析(Meta-analysis),或至少设计良好的随机试验(建议多中心临床试验)而得出的结论;
(2) 通过其他类型的临床试验而得出的结论;
(3) 完整的描述或观察研究,例如对比研究或个案分析等;
(4) 公开发表的同行述评文章、以往产品上市经历、专家委员会报告或其它具有声誉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得出的结论等
(5) 传统使用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