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值如何认定之三

时间:2015-12-29 07:51:26 浏览: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2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结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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