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出现重大政策变化。如果应诉企业向印度出口的过程中通过了国内或国外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则印度调查机关会强制要求这些非关联的贸易公司提交反倾销答卷。如果非关联贸易公司不配合进行反倾销答卷,印度调查机关就会拒绝给予应诉的出口企业单独税率。由于这些非关联贸易公司与应诉企业之间未建立直接的贸易关系,我国应诉企业要求这些非关联贸易公司因为某一单或几单的小额贸易配合进行反倾销答卷往往非常困难。
2015年11月,印度调查机关在精对苯二甲酸(PTA)反倾销调查初裁中,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和印尼的23家企业(含关联公司)参与了应诉,但是,印度调查在初裁中拒绝了全部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以一国一税的方式裁定了税率。印度调查机关拒绝给予单独税率的理由主要就是应诉企业的非关联贸易商未能按要求提交答卷。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应诉印度案件的难度又大幅度的提高了。如果企业向印度出口时都是直接卖给印度进口商,则应诉相对容易些,拿到单独税率问题不大;如果通过了非关联的贸易公司,则应诉难度很大,很难拿到单独税率。
由于产业相似度较高,印度在中低端医药产品上与我竞争也日趋激烈。印度是对我出口的医药产品挑起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而且都是发起反倾销调查,占我国医药产品贸易摩擦案件的45%以上。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