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之三十一

时间:2024-01-16 08:58:54 浏览: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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