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汇直接用于付汇 案例2某境内甲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出口商品至非洲国家,同时从非洲进口木材等资源。鉴于非洲多数国家外汇管制较严,且外汇汇款费用较高,故而甲企业非洲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指示下,将收到的出口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随后,外管局发现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数据与外汇收支数据严重偏离。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在其商品出口后未按照规定直接将货款汇回境内,在未在外汇局备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情况下私自在境外将外汇货款直接用于支付进口货款,故而将该企业由A类降为B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为1年。 该企业的收付汇安排如下: 从上述货物与资金的流向可见,境内企业甲仅存在货物进出口记录,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付汇记录。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境内企业可以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但是在进行此项业务操作时,境内企业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而不得擅自在境外进行收付汇操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有出口收入(信息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满足前述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并到外汇局办理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开户登记手续。 在境外账户开立后,企业的出口收入范围包括从境外收到的:(1)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3)出口保险理赔款。而货物贸易项下的支出则包括支付到境外的:(1)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2)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据此,境内企业申请并开立境外账户后,可以将出口货款存入该境外账户,亦可通过此境外账户支付进口货款,但需要提醒企业在开立境外账户后注意以下事项: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 企业应当留存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5年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金融机构融资协议、保险理赔协议、进出口报关单、外汇局登记证明或核准文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
苏公网安备32060202001436号
拨打电话
客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