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