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华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时间:2026-01-20 14:04:14 浏览:

2016年11月28日,巴西工业外贸服务部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外贸秘书处2016年第71号通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盐产品(葡语:ácido cítrico e determinados sais do ácido cítrico)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2918.14.00和2918.15.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损害分析期为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

利益相关方应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Sistema DECOM Digital)参与本次复审调查应诉,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SDD系统网址为http://decomdigital.mdic.gov.br。利益相关方应向巴方指定应诉法定代理人并于91天内(不可延期)提交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文件。

该案电子版调查问卷的获取地址为:http://www.mdic.gov.br/index.php/comercio-exterior/defesa-comercial/140-investigacoes-em-curso/2126-acido-citrico-2。

考虑到中国涉案企业众多,巴调查机关拟抽取对巴出口量占比较大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作为指定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方。被抽样企业名单、未被抽样企业名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相关涉案企业须在调查问卷寄发日起30天内填写问卷并通过SDD数字信息系统提交答卷。

鉴于中国在巴西反倾销程序中未被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本案中巴方拟选择哥伦比亚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涉案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涉案生产商、出口商或申诉方可在本日落复审立案后70日内(不可延期)就替代国选择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利益相关方可在本复审启动后5个月内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次日落复审调查将于立案之日起的10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形下如有延期,该延期将不超过两个月。上述复审期间,巴西外贸委员会2012年第52号决议以及2012年第67号决议、2016年第38号决议和57号决议发布的本案反倾销措施仍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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