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间商进行交易可以弥补企业自身海外渠道的不足,帮助企业以较小的成本拓展海外市场。在做有中间商介入的跨境交易时,我们企业需要加强风险控制,避免“钱货两空” 的情况发生。 【案情简介】 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是南京一家主营服装出口的外贸公司。2018年9月,江苏公司通过中间商FASHIONLEAF GARMENT CO.,LTD(注册地:中国香港,以下简称FASHIONLEAF公司)与美国NEW AGE BRANDING LLC(以下简称NEW AGE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8JSMN60712的售货合同,合同约定:江苏公司向NEW AGE公司出口女式夹克和风衣,总金额24.36万美元,出运后60天内付款。 2018年11月和12月期间,江苏公司分6批发运约定货物,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为NEW AGE公司,提单的通知人为FASHIONLEAF公司,累计金额17.8万美元。之后,货款一直未能收回。 江苏公司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案并委托追讨。但NEW AGE公司否认与出口商签订过贸易合同,在无法确立对买方的有效债权情况下,保险公司未赔付。出口商向中间商追讨亦未能获偿,维权陷入困境。 【案情分析】 本案中,出口商对交易过程中的多个细节未能注意或者注意到了却未足够重视,致使风险实际发生,损失惨重。 1.出口商江苏公司未与美国NEW AGE公司建立有效联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出口商均与FASHIONLEAF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合同签署、货物定样、发运前检验等一些列工作对接,并未与NEW AGE公司人员进行过接洽。且出口商出具的商业发票的格式为中间商提供的,商业发票的相对方名称是中间商FASHIONLEAF公司。 2.外贸合同是否为美国NEW AGE公司所签存疑。外贸合同的签署,最为常见是外方有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手签姓名,而在合同上外方盖公司印章的情形较为少见。本案中,作为 双方交易基础的售货合同(SALES CONFIRMATION) 一直由中间商居中传递,合同上外方签字盖章的位置无授权人签字,仅盖了有NEW AGE公司全称的圆形英文章。其后的调查中,NEW AGE公司否认该份合同存在,因而该圆形英文章为中间商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3.出口商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触发了“救济用尽”规则。“救济用尽”是保险理赔的 特殊规则,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如无法确定交易真实存在或双方对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有较大争议时,保险公司将暂停理赔程序,转而要求投保人自行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仲裁或者诉讼)进行救济。投保人在获得胜诉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可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而保险公司要求出口商先行启动仲裁程序。 【案件启示】 1.切忌过分相信中间商。在与中间商进行接洽的过程中,出口企业表现出的信任姿态要适度,这样对双方均能形成一定程度的心里警示。同时,出口企业自身要加强戒备,对可见的风险敞口做好应对预案,有机会则应获取中间商财产作为担保,以尽可能增加其“违法成本”,尽可能要求中间商提供较为详细的买方地址、邮箱、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2.开展进口方资信调查,核实交易信息。出口商可以通过中国贸促会法律顾问处或者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相关渠道购买进口方的资信报告,了解进口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等,谨慎判断是否建立了贸易关系。出口企业还可以通过报告直接获取买方地址、邮箱、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尝试接洽进行交易核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直接采取出国考察、登门查访的等方式与进口方建立联系。 3.重视合同签署的规范性。出口企业要确保买方签章真实、合法、有效,尤其在中间商以买方名义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签约人是否具备签约权。出口企业可根据资信报告判别签约人是否为买方法定代表人;若不是,应当坚持要求签约人出具买家授权书,并对授权范围和期限进行核查。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联系买方进行确认。 4.关注交易的每一个细节,存疑及时查证。在有中间商介入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当与买方保持一定程度的沟通,并做好每一个交易细节的把控,通过对整体过程的有效控制来防范风险。例如,当中间商要求变更提货人或单据主体时,出口企业应当要求其提供买方的指示文件。如果中间商无法提供的,出口企业应提高警惕,必要时直接联系买方进行确认。 5.加强管理,尽量使交易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商货款权益的最基础保障。跨境交易中,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核实相关交易信息时得到的是不利的或不确定的结果,或者基本确定中间商为直接下单人和付款义务人时,应当与中间商补充签署外贸合同,发票开具给中间商,进一步做好合同和交易文件完善工作,以备货款无法收回时满足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