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应对:中国企业在印尼被当地企业与该企业字号近似的拼音注册,应如何应对?

时间:2026-02-13 09:21:24 浏览:
提问:中国企业在印尼被当地企业与该企业字号近似的拼音注册,应如何应对?
 
 

鉴于未详细说明所面临的困境是印尼公司通过将产品出口至中国抢占了贵司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亦或是印尼公司抢占了贵司在印尼出口的市场份额,分不同情况给出建议。

一、若该印尼公司主要在中国市场与贵司形成竞争,建议考虑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冒用他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主体包括境外企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境外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反不正当法已于今年修订但司法解释尚未更新,此处所指第六条第二项实际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名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印尼公司擅自将贵司的知名字号登记为具有较强混淆性的企业名称使用,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明显具有攀附贵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可能影响到贵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贵司可以于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纠纷。请您及时收集、留存有关证据,后续事宜,建议贵司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处理。

二、若争议主要影响贵司在印尼市场的利益,建议依据印尼法律寻求救济

该种情况下,维权的主要地点须在印尼当地,需要通过印尼的行政及司法程序,挑战该近似公司名称的合法性。该行为在印尼法下可能构成对公司名称法律制度的滥用,并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嫌。

在印尼,公司名称登记由司法与人权部负责。若该近似公司名称的存在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贵司可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印尼司法与人权部提起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禁止使用该名称。但需注意,这需要。另外,如果涉及商标也面临被抢注的情况,应向印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标或宣布抢注的商标无效。

采取正式法律行动之前,贵司应准备详尽且具体的证据证明贵司字号或商标的在先影响力及混淆可能性,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通过广告或公告等方式向公众声明企业对商标的权利,以便给抢注方施加压力,为日后维权创造条件。

此种情况下,仍然建议贵司选择具有丰富印尼地区争议解决经验、专长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与知识产权的当地律师团队,以便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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