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4(b)条,“飞机”是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是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此外,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G/TBT/N/EU/564号通报,拟修订现有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条对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相关限制要求——限制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在塑化材料中的使用。
邻苯二甲酸酯经常被用作塑料(如聚氯乙烯)的增塑剂,被广泛用于玩具、个人护理产品、纺织品、鞋类、涂层、电线电缆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
这次对邻苯二甲酸酯的修订,势必会对相关物品企业带来一定压力。若企业违反了附录17中的限制条款,则产品必须进行整改才能符合法规要求。
因此,应时刻关注法规责任义务要求,明确具体要求和豁免情况,不要盲目进行应对。
信息来源:华测瑞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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