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法官初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法官初裁送达后12日内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其复审。ITC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复审。当事人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其放弃以后任何上诉的权利。
如果ITC决定对初裁进行复审,将就复审范围和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果ITC只决定审查初裁的部分内容,则未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将自动成为ITC的终裁。如果ITC不进行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在上报60日后成为ITC的裁决。对行政法官的初裁,ITC可以在复审后作出终裁,维持、撤销、修改或驳回初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发回由行政法官重申。
ITC终裁送达后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ITC复议。ITC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可以维持、撤销或修改其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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